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我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省环委会7月中旬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并实施。
该《办法》共分14条,分别对举报范围、举报方式、举报办理原则、举报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了举报范围,重点对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环保、国土、水利、农(渔)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例举了4至5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情形,并公开了举报电话。规定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受理、转办(移送)、查处、回复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举报受理及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举报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强化了属地责任,建立了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机制,同时也明确了责任追究。公众可参照《办法》,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举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