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04-01 16:13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孝感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重要会议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聚众哄闹,非法滞留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八、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九、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

十、采取放火、爆炸或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一、与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

十二、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安全的;

十三、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教唆、胁迫、诱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十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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