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阖家团聚的日子里 禁鞭这个事,要跟大家再说一说!

02-03 11:16  

春节即将来临

在阖家团聚的日子里

在这里要跟大家说一件事


禁鞭以来

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

理解配合下

“禁鞭”成效显著

应城城区

天更蓝

水更清

2018禁鞭保卫战

开始行动啦!

市民朋友们通过骑行宣传禁鞭,为禁鞭营造浓厚氛围。

(图片来源:应城影像)




应城市公安局

应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应城市城乡建设局

应城市城市管理局

应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应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贯彻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精神,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以下简称禁鞭),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零时起。


  二、禁鞭范围:四里棚工业区铁路立交桥以西、开发区横七路以北、富水河以东、倒口桥以南开发区机关,四里棚街道办事处机关,城中街道办事处保丰村上河、中上、中下、下河、单湾、曾畈等6个自然湾组,城北街道办事处机关,白杨社区,自来水公司,城关泵站,棉纺厂。


  三、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电子炮及孔明灯等。


  四、在上述禁鞭区范围和禁鞭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动做好家属子女工作,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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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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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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