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03-30 16:56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黑恶违法犯罪:

(一)采取非法手段捞取政治资本,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利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煽动组织群众上访闹事、策划制造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违法犯罪;

(二)操纵基层组织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集体资源、侵占公共财产,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横行乡里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拿硬要、制假售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菜霸”、“市霸”、“村霸、“行霸”、“乡霸”等侵害群众利益、危害一方治安的违法犯罪;

(四)在建筑工程、装饰装璜、交通运输、物流快递、矿山开采、砂场石场、歌舞娱乐、车站、酒店等行业、领域中强揽工程、恶意竟标、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的违法犯罪;

(五)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方式,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

(六)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拐骗传”“枪爆刀”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

(七)组织或参与“出摊”、“摆阵”,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

(八)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组织“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违法犯罪;

(九)在企业及其周边、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及其周边从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供建材、生产生活资料,强收废旧物资,强用水电,强接电视、网络信号,以及其它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等严重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

(十)聚众堵门堵路、冲击国家机关和重点企业等扰乱国家机关、单位生产、工作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等违法犯罪;

(十一)与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以及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跨国跨境的违法犯罪;

(十二)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二、有上述行为的黑恶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将坚决缉拿归案;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坚决打击。黑恶违法犯罪负案在逃人员的家属和亲友,要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对窝藏、包庇黑恶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黑恶违法犯罪,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打击;对涉及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履职尽责不力的,纪委监察机关将严格追责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对其保密和保护,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或0712-3252000。发现有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黑涉恶的,拨打纪委监察委举报电话12388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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