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镇、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四、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在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禁烧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