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客运市场秩序整治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客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守法经营,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中心城区客运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可并处扣留机动车;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取缔三轮车、两轮车及其它车辆参与非法营运。根据法律规定,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责令改正,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相关证件擅自从事客运出租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三、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对中心城区各交叉路口处乱停、乱摆车辆进行规范,凡不按划定区域停摆的车辆,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可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在中心城区必须依线行使,对乱停、不进站运营、随意停车揽客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出租车无证驾驶、乱停、乱摆、乱调头及乱收费等行为进行规范,违者,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中心城区客运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中出现的妨碍公务、聚众闹事、非法游行等各类违法行为,由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响应中心城区客运市场秩序整治行动,自觉抵制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积极举报违法行为,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的行为。
应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办公室
应城市公安局
应城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