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重拳出击 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01-14 15:11  

记者:艾聪衡


元旦前夕,我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刘江海、王珍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十个月。这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坚持对环保案件“零容忍”的具体体现。


法院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带被告人刘江海、王珍祥到庭。”


2018年3月28日,杜肯公司在未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知刘某将43桶(8.6吨)危险废物拖至上海景东油脂化工厂进行处置。杜肯公司为此向刘某支付处置费用25800元。刘某转手将该43桶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王某进行处置,并支付王某处置费6000元。2018年7月31日,王某将43桶危险废物拖至应城市长江埠三里村一所废弃的小学院内并倾倒, 倾倒途中被村民发现,仓皇逃走,实际倾倒危险废物41桶,剩余2桶危险废物被其逃跑时带走,拖至武汉市汉阳区锅顶山西边马路斜坡路边倾倒。


2018年10月10日,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倾倒于应城市长江埠三里村小学院内的废油渣为危险废物废碱液(废物类别:HW35)和废导热油(废物类别: HW08) 等混合物,该混合物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


公诉人:“因被告王珍祥、刘江海的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9日以应检刑诉[2018]22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审判长:“被告人王珍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珍祥、刘江海、杜肯新材料(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10日,共同支付本案鉴定费人民币95000元,应急处置费等事务性费用96460元,共计人民币191460元。”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在人民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践证明,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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