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12-16 14:53  

为维护社会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净化社会风气,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非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重要公共场所及其周边,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聚众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组织、煽动、资助他人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重要公共场所及其周边,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

九、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

十、重点打击行为: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非法聚集的;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砸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在特定场所或在重大活动、节日中,实施本通告第一条至第九条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被予以处罚的,将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记入家庭诚信档案。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并取消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孝感市公安局

孝感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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