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军、胡某喜等2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军、胡某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肖某军默许胡某喜喜纠集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何某、胡某等有违法犯罪前科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肖某军、胡某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长期利用多种违法手段聚敛财富,采取对当地建材市场的非法控制、开设赌场等手段,积累巨额财富,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暴力犯罪,扩大组织影响、维护经济利益,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模式,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肖某军、胡某喜为首的犯罪团伙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应城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尹丹 艾聪衡 通讯员:涂海燕 编审:应城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