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六个精准”
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02
“五个一批”
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03
国家贫困线标准
2011年,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贫困线标准。2012年贫困线标准为2536元;2013年贫困线标准为2625元;2014年贫困线标准为2736元;2015年贫困线标准为2800元;2016年贫困线标准为2855元;2017年贫困线标准为2952元。
04
“两不愁、三保障”
“两不愁”:指农户吃饭和穿衣有保障,能够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
“三保障”: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05
贫困户认定程序
第一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第二步,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织比对,比对结果交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初步选出贫困户;第三步,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对初选名单进行核实,并在村里张榜公示;第四步,乡镇对各村公示后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结果返回各村再公示;第五步,再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扶贫办复审认定,并在全县公告贫困户名单。
06
“两率一度”
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贫困人口退出准确率,精准帮扶群众满意度。
07
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
计算公式: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1-贫困人口错评率-贫困人口漏评率)×100%。
错评率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户数占抽样调查贫困户数的比例。
08
贫困人口退出准确率
计算公式:贫困人口退出准确率=(1-脱贫人口错退率)×100%。
09
“三率一度”
综合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群众认可度。
贫困县退出,严格按照综合贫困发生率、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均低于2%和群众认可度高于90%的评估标准,切实履行验收程序,对贫困县摘帽进行验收。
10
综合贫困发生率
乡村人口中实际上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口比率。实际上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口包括错退人口、漏评人口和尚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计算公式:综合贫困发生率=〔错退人口(脱贫人口错退率×所有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漏评人口(贫困人口漏评率×非建档立卡农业人口数)+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业户籍人口数×100%。
计算公式: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数/2014年底公安部农村户籍人口数×100%。
11
脱贫人口错退率
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实际上仍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口比例。错退人口,指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计算公式:脱贫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100%。
12
贫困人口漏评率
漏评人口,指符合贫困识别标准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农业人口。
计算公式:贫困人口漏评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查村未建档立卡的农业户籍人口数×100%。
13
群众认可度
亦称群众满意度,指调查户对脱贫攻坚政策、帮扶措施及成效、脱贫退出等认可、认账。
计算公式:群众认可度=调查认可人数/调查总人数×100%。
14
人均纯收入
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作为评估检查的辅助标准,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应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人均纯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 1.家庭经营收入
主要包括种养殖业收入、经果林经营收入和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家庭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 2.工资性收入
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即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外地务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
■ 3.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 4.转移性收入
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中,长期性、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短期性、临时性收入不计入。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离退休金;(2)赡养金;(3)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4)养老金;(5)长期抚恤金;(6)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7)残疾补贴;(8)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9)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2)危房改造补助;(3)易地扶贫搬迁补助;(4)扶贫小额信贷;(5)保险赔付资金;(6)临时性慰问金;(7)临时救助金;(8)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9)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 10 )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11)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12)教育补贴;(13)“雨露计划”补助;(14)“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15)一年期以下的低保;(16)其他。
15
行业部门“十大行动”
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交通扶贫、水利扶贫、劳务协作对接、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改善、科技扶贫、中央企业革命老区百县万村帮扶行动、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
16
精准扶贫“十项工程”
整村推进、职业教育培训、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电商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构树扶贫、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龙头企业带动。
17
“扶贫日”
1992年12月22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自1993年起,将每年10月17日设为国际消除贫困日。
2014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扶贫日”的批复》明确,自2014年起,将每年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
18
“两项制度衔接”
全称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国家于2009年启动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2017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达到4646元/人·年。
19
“三位一体”
着力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20
“一司一县”帮扶
2016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倡议:开展“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行动,即每家证券公司至少结对帮扶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截至2018年1月3日,已有13家证券公司结对帮扶我省19个贫困县。
21
干部驻村帮扶
截至2017年12月,全省共组建17487个工作队、派出83201名干部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实现了4821个贫困村全覆盖。
22
驻村帮扶工作“十项任务”
● 1.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 2.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
● 3.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 4.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 5.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
● 6.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7.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 8.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
● 9.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 10.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23
“616”工程
2006年,省委决定实施“616”工程,以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其主要内容为:对民族地区10个县(市)实施对口支援,每个县(市)由1名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省直6个单位(4个省直部门、1个大中型企业、1所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开展对口支援,每年至少为对口支援县(市)办6件实事。
24
“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
国家称“万企帮万村”。2016年3月4日,我省由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扶贫办、省光彩会联合发起“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引导和动员全省民营企业采取“多企帮一村”、“一企帮一村”、“一企帮多村”、“商(协)会帮若干村”等方式与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截至2017年底,全省“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台账管理系统中,共有2983家民营企业签约帮扶3287个贫困村。
25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权限“五到县”
2015年8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要求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2017年12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7〕91号),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五到县”。
26
社会扶贫“老三样”、“新三样”
老三样: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军队和武警部队扶贫。
新三样:市场主体扶贫、社会组织扶贫、个人扶贫。
(来源:湖北微扶贫)